长春人文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作者: 时间:2020-09-12 点击数:

长春人文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考试纪律。既要严肃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对待学生。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条  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有关考试用品,并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第三条  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检查学生的有关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调整并检查学生座次。把学生的书籍、笔记、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放,向学生宣读《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考场规则》,按规定时间分发试卷,清点并记录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及缺考考生信息等。

第四条  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考场。在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聊天,不得看报刊书籍和兼做其他工作,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监考。

第五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作弊者不得姑息迁就,更不能徇私情。对有作弊动机的学生要立即警告,警告仍不听者,按作弊论处。发现有替考、夹(携)带小抄、未经允许带书或笔记、互换答卷、传递答案、偷看书籍、偷看笔记或他人试卷等现象,要立即指明其作弊行为,保管好作弊证据,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第六条 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以答复。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第七条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  严格掌握答题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示考生;到了考试终止时间,立即告知考生停止答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拖延考试时间。

第九条  负责收取和按一定顺序整理好学生的考卷,清点无误后按规定整理好,交评卷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好考场情况登记表后,交院系教务秘书。

第十条  不负责任、监考不严、暗示答案、庇护放任、怂恿学生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职责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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