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科研成果推进教学工作的积极作用,鼓励为教育教学研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奖励包括教育专著、教材、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获奖教学成果5个类别。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成果奖励的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对《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补充与修订。
第四条 奖励成果必须以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以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任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为第一署名人。
第二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申报在教研成果登记、审核、确认后进行,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六条 由个人申报、单位核实、领导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确认,存档备查。所有申报评奖的成果必须提供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备有复印件。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学校批准颁发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教育专著、教材的奖励标准是:
级别 |
出版社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一等奖 |
A级出版社 |
1 |
二等奖 |
B级出版社 |
0.8 |
三等奖 |
C级出版社 |
0.6 |
说明:成果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已获得出版基金的教材,只认定获奖级别不再奖励。
第十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是:
级别 |
发表刊物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一等奖 |
国家级 |
A级 |
1 |
B级 |
0.8 |
二等奖 |
CSSCI CSCD |
A级 |
0.6 |
B级 |
0.5 |
三等奖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级 |
0.3 |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的奖励标准是:
级别 |
被采用情况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一等奖 |
A级 |
0.8 |
二等奖 |
B级 |
0.5 |
三等奖 |
C级 |
0.2 |
第十二条 获奖教学成果的奖励标准是:
(一)教学成果奖。
级别 |
获奖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5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省级 |
特等奖 |
4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6 |
说明: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是指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教学奖励,获奖证书须有国徽或省政府印章。
(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
学校根据成果奖励金额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十四条 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得教育教学研究奖励将作为推荐骨干教师、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不与科研成果重复奖励;符合两种及以上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项;条款中未包含的奖项,学校根据情况,比照同类型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