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五育”并举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实践动手能力,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进一步规范学生竞赛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竞赛是指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附件1)和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附件2),以上赛事目录以最新更新为准。目录以外的专业竞赛项目,需赛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资助,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生竞赛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竞赛前1-2周内,院部填写《学生竞赛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审批。获奖项目待获奖结果公布后1-2周内由院部填《学生竞赛信息统计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经教务处批准参加的竞赛项目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竞赛报名费、会务费、差旅费。长春市外同一竞赛原则上安排1名指导教师,按照《长春人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住宿不得超过150元/天/人,超过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指导教师及教师团队相应经费奖励,标准如下(此奖励标准适仅适用于附件1、附件2目录内赛事):
长春人文学院学生专业竞赛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项)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00 |
一等奖 |
8000 |
二等奖 |
5000 |
三等奖 |
3000 |
省级 |
一等奖 |
2000 |
二等奖 |
1500 |
三等奖 |
1000 |
厅(局)级 |
一等奖 |
800 |
二等奖 |
600 |
三等奖 |
500 |
注:金、银、铜奖等同于一、二、三等奖。“互联网+”大赛按《长春人文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法》执行。
同一项目在同一竞赛中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最高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同一教师同一赛事指导多个项目参赛,按最高获奖级别,只给予一次奖励,指导教师团队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优秀奖、成功参赛以及入围奖等相关奖项不在奖励范围内;所有等级的奖项不再额外核算工作量;竞赛主办单位已经发放奖金的,学校不再予以资助;主办单位设置的奖金低于学校标准的,学校予以补齐差额。
在学生专业竞赛中取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学院,学校授予“特殊贡献奖”,颁发证书;对协助学校开展校内预赛和校内决赛的单位,学校授予“最佳组织奖”,颁发证书;对大赛中积极组织学生参赛、比赛参与度高的教学单位,学校授予“优秀组织奖”,颁发证书。
第九条 凡是由教务处审批资助与奖励的竞赛作品(项目),知识产权均归长春人文学院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