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维护课程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成绩是教师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结果。课程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管理部门对课程评定标准与结果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课程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范围包括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开、闭卷)、考查(开、闭卷)两种方式,笔试、口试、现场操作、专题论文、提交作品等多种形式,具体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改动。考核时间为9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
第四条 期末考核分为集中考核(考试周)或非集中考核(考试周以外的其他时间)。每学期集中考核科目不少于5门。
第三章 课程成绩评定和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环节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要注重过程性考核。平时考核应占比30%-50%,要有评价依据,期末考核应占比50%-70%。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在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五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办法:优秀(A)为90-100,良(B)为80-89,中(C)为70-79,及格(D)为60-69,不及格(E)为60分以下。
第七条 学期课程经考核达到及格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跨学期的课程要求各学期考核均达到及格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基本依据之一。GPA的计算方法为:
单门课程绩点=(课程成绩-60)÷10+1;成绩小于60分不计算绩点;通过补考获得成绩的课程绩点为0。
第八条 任课教师需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课程成绩评定,并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由系、部审核,无误后打印归档。平时成绩评定的内容、记录等原件由各开课单位归档。各开课单位要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将成绩单上报教务处,并及时告知学生查询成绩。
第九条 各学院在学生毕业前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并按照学生学号排序,经教务秘书和学院领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盖章,一份上交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一份放在学生档案中。教务处及各学院不再另行出具往届学生成绩单。
第十条 学生补考及格,一律以60分记。学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不能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课程成绩以0分记;擅自缺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有考核违纪行为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一条 学生缓考、补考、缺考、违纪(作弊)、缺课三分之一、重修等信息,需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 由学校批准的在籍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研修项目的学生,外出交流期间所获得成绩与学分,经学校留学生部和各学院审查,教务处认定后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 成绩异议处理和成绩修改流程
第十三条 成绩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如成绩确实有误,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修改:
1.如学生对成绩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批,由任课教师、教务秘书、系主任、院长(部主任)共同查阅试卷,查阅人于一周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学生。如成绩确实有错误,应予纠正,查阅人分别在《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上确认签字。
2. 《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需由任课教师填写,开课单位系主任、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任课教师本人送至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成绩变更并归档。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十四条 缓考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向校方提出申请的一种考核方式。缓考手续必须在考核前办理,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通过后,分别由学院、教务处和学生本人留存。学生缓考科目应与任课教师沟通,任课教师确认无误后,该课程成绩按“缓考”标记。缓考随该门课程补考时间进行,以实际成绩记载。未办理或无完备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五条 补考是学校为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再次组织的考核。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补考,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2次;第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限考4门课程;第二次补考(含春、秋学期课程)在第八学期开学初进行,限考4门课程。
第十六条 重修是指通过重新修读(自修等)方式,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核,及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以实际成绩记载。每学期重修考试的课程不能超过4门,在校期间必修课不及格课程不予重修。体育课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只能通过申请跟班重修获得考核资格。选修课满足最低修读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公共教育选修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需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进行修读;专业选修课重修或补考以各学院教学计划为依据。毕业后可申请重修2次,每次重修课程限8门,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
第十七条 因应征入伍而错过当年考试的学生,退伍复学后可申请缓考;如已经参加考试且成绩不及格者,只可申请补考。退伍复学后未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如复学年级已经没有相应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分相应的课程进行重修;退伍复学后转专业的学生,可自行选择回原专业参加考试,或在转入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分相应的课程进行重修。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级、降级、退学、毕业、结业
第十八条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课程学习的提醒和督促,由各学院统筹安排,各系负责具体实施。每学期累计达到4门课程没有获得学分者,在新学期开学初,给予学业警示。由各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学生家长。各学院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若下一学期仍出现此类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批准,可准予降级或退学。
第十九条 留、降级是指学生修读的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不及格者(包括补考课程),各学院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后统计并下达《留、降级通知书》,由学生填写《留、降级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准予留、降级。留、降级前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在重新修读期间,除正常修读课程外,每学期还可最多申请重修4门不及格课程,课程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毕业与结业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符合《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者,准予毕业;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离校两年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并符合《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刷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要坚持质量标准、科学性和公证性,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视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考核,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试卷命题人和试卷审核人由开课单位负责人确定。每门课程必须拟定A、B两套试卷考试,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两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参考答案或评分要点规范齐全,在统一评卷时使用。两套试卷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试题命题内容不可以有重复。近三年同一课程的试题内容重复率不超过10%。正常考试使用A卷,补考使用B卷,如需重新出题,需说明理由报备教务处。
采用其他考核方式且没有试卷的课程,必须有考核题签,题签采用A4纸打印,命题方式、具体格式与内容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试题的表述要严谨、清楚、完整、规范,题目之间不能互给提示,不能出现重复内容。闭卷考核的课程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知识点、题型的分数权重,要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比例合理。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论述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开卷考试的课程应侧重综合性题目,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考核。开卷考试的试题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命题人将试卷(电子文档)和标准(或参考性)答案、评分标准交院部教务秘书归档,并填写《学生考试试题审核单》,如果试卷审核人对所审核的试卷有异议,应与试卷命题人协商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试卷命题人应重新进行命题。
第二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期间尤其是命题之后,各门课程不能划定考试范围和重点。一经发现,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试卷印刷和保管。课程考核两周前,各院部教务秘书将试卷送至学校印刷室进行印刷,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刷,根据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印刷足够的试卷。试卷的保管和印刷要认真执行试卷保密的有关规定。印刷时,应认真校对,保证试卷内容的准确性。
试卷印刷中出现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试卷印刷完毕后,由印刷室负责试卷的包装、密封,并通知各院部派专人及时领取试卷。对于已印刷但未领取的试卷由印刷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保管试卷。
第二十七条 试卷统一采用8开纸印刷,试卷格式统一使用学校制定的标准格式。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设有学院、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分数栏、得分栏等。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二十八条 试卷管理工作由各院部教务秘书负责。试卷保管应设立专门的试卷柜。按考场封装,考试前由教务秘书、主考教师共同对试卷按考场密封分发。
第二十九条 试卷命题人、试卷审核人和接触试卷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若在命题、审题、印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出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视为重大教学事故。院部应立即报教务处并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第八章 考核日程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期末考核日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公共课程核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专业课程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安排。
第三十一条 考核日程应在考核前1周公布,院部不得擅自改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考核,院部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变动理由。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一般要安排小考场,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各院部要认真执行“长春人文学院考场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照片清晰的校园一卡通)提前进入考场,证件放在桌角处,按规定的座位就坐,考核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凡遗失证件者须由各学院按学校要求开具证明,未开具证明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该课程按缺考处理。考核时间内未交答卷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三十五条 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通讯设备等。草稿纸由各院部自行准备,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集中放置。
第三十六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填写学生个人信息。考试过程中,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考试结束,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发出指令后,学生方可退出考场。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九章 监考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标志。考试两周前,各院部安排好考场,考试开始前一周,告知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试人数较多的考场要适当增加监考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0分钟到达监考教室,并按照学校要求布置考场。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提醒学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检查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考试规定。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告知学生。在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违纪记录单,连同学生的违纪材料、试卷一并交至各学院。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公布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院部领导需亲临考场巡视,协助监考教师做好考务工作。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相关考务工作要求,对各院部的考试情况进行巡视,并公布巡视结果。
第十章 试卷评阅与存档
第四十条 各院部按评分标准组织试卷的评阅工作(包括指定试卷评阅人和试卷复核人等)。平行班级开设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评阅试卷。学生考核成绩的分布统计应做到近似正态分布,试卷的优秀率一般不应超过20%,70分以下不低于15%。
第四十一条 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的中性笔;需在答卷错误处打“×”,并用“____”标记,同时标明扣除分数,试卷的每道大题有统计分数,对应记入试卷题头的得分表;试卷评阅并核对统分无误后,填写总得分,由评阅负责人在试卷题头对应的签字栏中手写签字;采取集体阅卷的,评阅人需在每道大题的题头对应栏目中签字;评阅或登记分数中出现错误,确认需要改正的,需由更正负责人用“=”标记原评阅得分,在旁边更正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需完成试卷评阅,按教学班级如实对学生考核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填写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报告。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院部及教务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评阅人将学生试卷、标准答案(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分析报告、平时成绩考核记录、监考记录单等交给院部教务秘书,各院部对试卷评阅及成绩登记情况组织检查,无误后由教务秘书负责按考试科目装订归档。
第四十四条 各院部要认真保管学生试卷,电子版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纸质版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考核命题与试卷印刷、考核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长春人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人文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