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人文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13 10:48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及时掌握一线教学动态,不断推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听课人员

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人事处成员;各基层院部的院长、书记、副院长、院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系主任、副系主任(以下简称院部党政领导)和全体专职教师。

第二条 听课要求

听课人可通过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的方式,自行选择听课时间、地点和科目,也可参加集体听课。

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和人事处成员听课不限范围,每两周至少听1次课;校长、党委书记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听思想政治类必修课程每学期不少于3次。

各院部应制定学院党政领导听课计划,听课范围应覆盖所在单位全体专兼职教师,院部党政领导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院(部)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评课等相关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听课内容

听课主要围绕教师备课和讲授情况进行评价。课堂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师德表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秩序等方面。听课后应及时将教学评价和建议反馈给授课本人。对课堂教学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所在院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 听课记录

每学期末,学校领导的听课记录集中交由教务处归档;院部党政领导和教师的听课记录交至本单位教务秘书归档;各院部在每学期期末将本单位的听课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交至教务处归档。

 

 

长春人文学院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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