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制订与执行本科教学计划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关于制订与执行本科教学计划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各项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真执行和修订教学计划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对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科教学计划既要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又要结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适时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本科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要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整体的修订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经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局部的调整,经系主任提出,教务处批准。

第二章本科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四条本科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五条本科教学计划的执行程序是: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0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组织制定校历。各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划学期教学工作,填报校历简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编制学校学期校历,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执行。

(二)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和校历,在每学期第12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开设的课程及其周学时、配备任课教师,确定实施的实践环节和时间以及指导实践的教师,填报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表一式两份,经教务秘书签字,系主任审批后,一份院系留存,一份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后执行。

(三)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填写教学任务通知书,送达承担教学任务的有关课程组(教研室)和教师。

(四)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填写教学日历一式二份,一份交所在院(系),一份交下达教学任务的院(系)。

(五)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5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组织排课工作。本科教学计划中的普通教育课、通识教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由教务处统一审核或排课。专业课等由各系排课,并将课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编排全校课程表,并经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后执行。

(六)每学期考试期间公布下学期课程表。

(七)各院(系)在编制校历、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时,应统计周学时和教师任课情况并报教务处,审核各班一学期教学负担平衡的情况,若发现各周任务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和低于学校的规定,应及时调整。教务处对此项工作负责指导和汇总监督工作,加强对漏排、重排、错排课程以及周学时和教师任课情况的审核。

第六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任务,各院(系)和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对未列入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表的课外学分,各院(系)要制订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使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章本科教学计划的制订与修订

第八条本科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的思路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九条本科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

(二)培养思路和特色。

(三)学制和毕业学分要求,授予的学位。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进程计划表。

(五)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六)教学周数分配表。

(七)有关说明。

第十条本科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程序是:

(一)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在调查和研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制订本科教学计划应遵循的指导性意见,经征求有关专家及各院(系)的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发至各院(系),指导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在广泛调研社会对各专业人才需求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院(系)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提出人才培养的思路和培养方式,经过认真论证,拟订本科教学计划。

(三)各院(系)对本院(系)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某门课程的学分以一学期(16周以上)每周上课1学时为1学分,实践环节以每周1学分核算。毕业所需修读的学分为160学分左右。实践性强的专业,毕业所需修读的学分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学生每周学习时间为48学时左右,上课与自习时间的比例一般为1:1。周课时22-26学时(低年级周课时可多些)。实践性强的专业,周课时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每学年教学时间38周,寒暑假14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专业实习由各院系确定,毕业论文6周左右。一学年两个学期,春季学期教学时间18周,秋季学期教学时间20周。

第四章本科教学计划的局部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适应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经学校同意,各院(系)在不改变课程体系、课程结构以及周学时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可对教学计划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如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调整课程的学时和开设学期等。

第十五条本科教学计划局部调整的程序是:

1.各院(系)在制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前,经认真讨论,提出教学计划的局部调整报告及具体方案,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修改或调整。学科大类基础课程的修改和调整由教务处组织学科大类有关专家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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