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课程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课程考试的顺利实施,做好我校课程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我校普通本科生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考试,不包括国家考试。

第三条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各门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前,各院系部要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命题人和审核人对试卷和答案进行密封,其他人不得接触到试卷内容。

第五条试卷命题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内容。

第六条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试卷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由学生代做。

第八条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课程考核前,命题责任人或教务秘书将经批准的待印制的试卷送交学校教务处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二)印制单位指定专人印制清样。清样经命题责任人当场审核、校对无误后,由印刷单位负责保密的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印刷工单(试卷印刷接受单)并签字;

(三)试卷清样的电脑资料由命题责任人当场删除。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试卷印刷完毕后,印制单位应立即将试卷进行清点,放置文件保密柜内。

各院系部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九条印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试卷资料。

第十条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试卷印制完毕后,印刷单位按命题责任人或教务秘书的要求移交试卷。

第十二条在试卷的收取、印制、移交的整个流程中,送印方和承印方必须认真填写《图书馆印刷室试卷胶印、复印登记表》。

第十三条课程考试时,每个考场发多少试卷必须回收多少试卷。批改后的试卷,按各专业班装订成册存查,由各院系部负责保存;学生毕业一年后,经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试卷印刷单位资格的确认,由学校教务处审定。

第十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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