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人文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2-12 08:2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充分展示我校创新创业成果,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鼓励我校广大师生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多出精品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省赛、校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在大赛组织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教学单位;在大赛中表现优秀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 获奖项目团队奖励标准

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以项目为单位)

国家级

金奖

50000

银奖

30000

铜奖

10000

省级

金奖

6000

银奖

4000

铜奖

2000

校级

一等奖

1000

二等奖

800

三等奖

600

各级奖励项目不累计,就高不就低。奖金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进行分配。

  1. 团体奖项

    对大赛中取得省级金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学单位,学校授予“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协助学校开展校内预赛和校内决赛的单位,学校授予“最佳组织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大赛中积极组织学生参赛、比赛参与度高的教学单位,学校授予“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各教学单位的获奖情况将作为学年末考核的依据之一。

  2. 教师奖项

    对大赛中取得省级银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3. 学生奖项

    对大赛中取得省级铜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学校授予“优秀参赛选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学校根据每年大赛主题特设“创新创业风采之星”等专项评选项目,对入选学生颁发证书。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人文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