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展示我校创新创业成果,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鼓励我校广大师生积极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多出精品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省赛、校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在大赛组织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教学单位;在大赛中表现优秀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团队奖励标准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以项目为单位) |
国家级 |
金奖 |
50000元 |
银奖 |
30000元 |
铜奖 |
10000元 |
省级 |
金奖 |
6000元 |
银奖 |
4000元 |
铜奖 |
2000元 |
校级 |
一等奖 |
1000元 |
二等奖 |
800元 |
三等奖 |
600元 |
各级奖励项目不累计,就高不就低。奖金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进行分配。
团体奖项
对大赛中取得省级金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学单位,学校授予“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协助学校开展校内预赛和校内决赛的单位,学校授予“最佳组织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大赛中积极组织学生参赛、比赛参与度高的教学单位,学校授予“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各教学单位的获奖情况将作为学年末考核的依据之一。
教师奖项
对大赛中取得省级银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学生奖项
对大赛中取得省级铜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学校授予“优秀参赛选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学校根据每年大赛主题特设“创新创业风采之星”等专项评选项目,对入选学生颁发证书。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人文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