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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1 14:49 点击数:

为贯彻“ 以学生为中心 ”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发 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 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专业志趣,并通过转专业机制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条 为避免现有教学资源失衡,转出人数应控制在 转出专业当年入学总人数的 10%以内;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 时,无论申请人数多少,均需设置转入考核,接收的转入人数应控制在转入专业当年入学总人数的 5%以内。

第二章 转入专业类别要求

第三条 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

第四条 艺术类专业不可跨类转为非艺术类专业。

第五条 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科目相同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

第六条 非艺术类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并获得意向转入 专业竞赛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转专业后能发挥专长者,审核通过后可以转入艺术类专业。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后正常退役复学的学生,

转专业可不受专业和年级限制,但大四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具备学校学籍资格的非定向本科大一学生,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

第九条 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条 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未进行过转专业办理。

第十二条 通过转入专业设置的转入考核。如考核不通过,可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自愿申请降级转入。

第四章 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成立学校、学院两级工作组。

学校工作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组员由教务处、 纪律检查委员会、学籍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本科教 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学校工作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细则、审批学院拟转出及转入学生名单。学校工作组下设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院工作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组员由学院自行确定。 学院工作组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包括转出人数限 制办法、计划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专业咨询人 员、考核时间、原专业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原则等,并按细 则开展工作,组织每年转入考核。各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需 要在学院网页设有专栏并及时更新,供有转入意向的学生查找浏览和咨询。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在每年的春季学期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由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负责,

按照“学校统筹安排、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自主考核、师生 全程监督 ”的程序进行。转专业工作办公室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期中发布具体的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要向原专业提交《长春 人文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获得转出同意后,参加 转入专业统一组织的转入考核,转入专业将考核材料、考核 结果及拟接收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统一公示, 公示无异议,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议,审议通过,办理学籍变动手续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 要求修读课程。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的课程要求的,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录, 已经开设过的专业必修课学分,学生需自行补修获得。

第十八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 关系变化,学籍异动,学生证、借书证更换等事宜,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学生或教职工有弄虚 作假等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学生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及教职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 2024 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原《长春人文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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