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通过考察和实践,拓宽学生视野,巩固和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的状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积极探索“学、研、产”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新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学生就业做好思想、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准备。
(一)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二)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三)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五)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养爱岗敬业的品德。
(六)全院毕业实习工作统一列入第八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并实施(经学院批准实习工作提前至第七学期的院(系)除外)。
(七)根据本科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实习时间原则上为4-8周(特殊专业除外),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习工作计划,拟定实习工作日程。
(八)各院(系)实习结束时间要严格按院(系)计划落实,特别是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按院(系)规定时间返校。
第三条 学校的实习教学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各院(系)由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负责;院(系)根据专业、实习地点和实习时间成立实习队(组),实习队(组)的具体工作由实习领队教师负责。
(一)教务处职责是:
1.审定各院(系)拟订的年度实习计划,协调各单位联系实习场所,汇总实习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
2.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标准,检查各院(系)实习经费的使用落实情况。
4.检查各院(系)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6.每年实习工作结束后,进行实习工作评估。
(二)院(系)职责是:
1.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建立实习队(组)组织。
2.组织各实习队(组)拟订当年的年度实习计划,并向教务处申报。
3.选派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检查各实习队(组)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实习前开展动员工作。
4.定期派人深入现场,检查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实习结束后,组织院(系)实习经验交流会;对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工作考核;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6.实习工作结束后写出本院(系)当年实习效益报告(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建议)交教务处。
(三)实习队(组)职责是:
1.填报专业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2.选定实习场所,落实实习计划;
3.做好实习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并制定实习纪律;
4.组织实习期间的日常教学工作;
5.组织实习成绩考核并进行实习效果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实习前,必须成立由师生组成的实习队 (或领导小组),确定实习队(组)领队教师(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具体领导实习队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要在实习前进行思想动员,组织学生学习讨论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实习教学类型有认识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实习、课程教学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七条 选择实习场所应结合学科特点,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下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院(系)与选定的实习单位进行长期合作,签署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协议书,建立学研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实习场所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1.能满足实习大纲的专业要求。
2.生产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经济节省。
4.相对稳定。
第八条 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设是改革现有实践模式的基础条件,为了提高实习效果,各院(系)还应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探索并实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模式。
第九条 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1.集中实习:以学科、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
2.分散实习:将专业、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习,原则上不提倡以个人为单位的分散实习(个别学科专业除外)。分散实习的若干实习单位原则上要求相对集中,以便指导教师巡回指导检查。
3.从提高实习效果的目标出发,可用校内实习替代部分校外实习,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必须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院(系)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管理,加强指导、检查、考核。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要充分考虑到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实习领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不得选用进行教学实践的研究生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院(系)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实习队的生师比约为30:1。
第十一条 院(系)必须提前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院(系)须申述理由,并由分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完成以下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作好一切准备工作。以分散形式进行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帮助和指导学生联系好实习单位,并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2.实习队出发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向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介绍实习单位生产概况和实习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同时必须做好外出实习的物资准备工作,如工作服、劳保用品和教学用具等。
3.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习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分散实习队的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巡回指导和检查。
4.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并定期向本院(系)汇报实习情况。
5.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相互之间要团结一致,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6.注意与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取得实习单位的各方支持,共同做好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
7.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院(系)报告。
8.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认真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报院(系)。
9.实习指导教师应充分利用实习时机,收集有关教学资料,更新知识,增强实践能力,并注意调查我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地点。如确因事需请假,或需要离开实习现场到其他地方,必须事先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实习大纲是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和检查学生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2.实习的教学组织。
3.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4.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5.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劳动安排。
6.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7.对制定实习计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各院(系)应填写本年度的专业实习计划表,经分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年度专业实习计划执行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 在学生实习开始前,院(系)应督促指导教师提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内容包括:思想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等。
第十七条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经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实习队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结合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提供实习思考题,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十九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要求是:
(一)在规定时间内到实习单位报到,参加实习。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实习学分。
(二)遵守实习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虚心接受指导教师指导;礼貌待人,注意言行举止,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和危害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四)尊重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按规定使用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前检查,用后验收。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准动用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爱护实习单位财物,注意节约水电,损坏东西要赔偿,借还手续要清楚。
第二十一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将个人总结填入实习成绩评定表,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学生交流实习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鉴定,并将评议意见填入学生成绩评定表。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90-100):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80-89):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70-79):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比较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60-69):实习态度比较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59分及其以下):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应实事求是,实习成绩一般应尽量呈正态分布。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重新实习。
第二十四条 实习过程中,师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实习纪律。
1.实习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
2.实习师生在实习期间不经领队教师批准,不能离开实习现场,不得外出旅游。实习结束后,要统一返校。确需延期返校者,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旷课、旷工、迟到,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得离开实习队在外夜宿。
4.师生在实习期间,要注意同其它单位的实习人员搞好团结,礼貌待人,谦虚谨慎,维护学校声誉。
师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计划,指标到院(系),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办法。
第二十六条 分配给各院(系)的实习经费,由各院(系)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实习经费按国家和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工作,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在原有《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关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长春市外直接指导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集体组织签约的外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教师到实习点儿亲自指导学生实习活动。要求每个实习基地接纳人数不小于10人):
毕业实习工作量=2课时(指导实习人数小于15人按1.5课时计算)×指导天数。
2.长春市内直接指导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集体组织签约的本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教师到实习点儿亲自指导学生实习活动:
毕业实习工作量=1课时(指导实习人数小于30人,按0.8课时计算)×指导天数。
3.间接指导毕业实习是指教师通过电话、网络等其他方式指导学生实习活动):
毕业实习工作量=1课时(指导实习人数小于30人,按0.8课时计算)×(指导天数÷2)。
4.教师指导毕业实习期间,建议不承担其他教学任务。如果根据院(系)需要,必须承担其他教学任务,则每一个工作日的教学任务工作量和指导实习工作量不可重复计算。
5.长春市外直接指导学生实习,每个实习点不足30人的,只可配备1名指导教师(特殊专业除外)。
6.直接指导和间接指导学生实习,每名教师指导学生数不少于30人,计算工作量时,公休日除外。
7.只有专职教师才可以指导学生实习活动。其他人员到实习点了解情况,看望学生,需要在《学生实习工作计划安排简表》中说明,但不视为指导实习工作,不计算实习课时量,可以酌情报差旅费。
8.指导教师需根据不同实习指导方式填写《直接指导实习工作登记表》或《间接指导实习工作登记表》与《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一起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学生应认真总结实习的主要收获和表现情况,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并将个人总结填入实习成绩评定表。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学生交流实习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鉴定,并将评议意见填入学生成绩评定表。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专业要组织交流,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实习安全的规定是指各院(系)在落实实习工作中要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学工作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