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落实《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质量标准包括:
(一)对课程教学内容深刻理解并熟练掌握,有合理、完备的授课计划。
(二)课前备课认真,有课堂讲稿。
(三)讲课思路清晰,定义准确,概念清楚;课堂用语规范、流畅、精练、生动;板书工整,布局得当;善于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组织教学。
(四)讲课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抓住基本知识点,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五)善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兴趣,学习气氛好。
(六)面向学生实际,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训练,教学方法适宜。
(七)认真执行授课计划,全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八)因材施教,既培养尖子学生,也帮助学习困难学生。
(九)精选学生课后作业,并认真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
(十)习题课针对性强,效果好,学生收获大。
(十一)按规定安排课程答疑,认真辅导。
(十二)提前认真准备实验(或上机)项目,加强实验(或上机)指导,严格要求和严格管理,课上认真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实验报告及时认真批改。
(十三)严格成绩考核,包括课堂出勤和纪律、作业、实验(或上机)、日常测验、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的考核工作,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并做到公平、公正。
(十四)自觉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第三条课程教学质量评估采取教师自评、学生评议、日常听课、院系评价等方式。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贯彻在日常教学工作之中,每学期评定总结一次。评定结果与教师本人见面。凡评定结果两次为不满意者,学校将予以辞退。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教育教学奖励的重要依据。具体评估办法如下: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由院系负责。
(二)日常听课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内容。日常听课人员包括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各院系负责人及有关教师。
听课要求:听课人员要在上课前进入教室,与任课教师见面沟通,课堂上认真听课,全面了解课堂情况,同行专家在听课中要注重检查任课教师教学内容、方法和效果,兼顾学生学习;非同行专家听课要注重学生的学习纪律和效果,兼顾任课教师的教学。要根据学院教师教学质量标准,认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听课记录表》(以下简称《听课表》)。
《听课表》管理办法:各院系听课人员将《听课表》及时交院系教学秘书,院系教务秘书要及时将《听课表》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向院长或系主任汇报,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注意做好《听课表》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妥善保管好《听课表》。其他人员的《听课表》统一交教务处。听课人员听课的覆盖面应大一些,尽量照顾到各门课程,同时要注意避免听课过于集中的问题。教务处和各院系对听课情况要注意经常沟通和协调。
(三)学生评议是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中重要参考内容。学生评议工作由各院系负责。评议前要向学生说明教学评估及学生评议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组织全体学生对本学期各门课程认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实事求是地评议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由各院系对学生评议进行归纳、分析和汇总,按要求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汇总表》,在规定日期内交教务处。学生评议每学期安排一次,一般安排在期中教学检查中进行。
(四)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活动结束后,要立即向所在院系上交课程教学总结和《任课教师教学自评表》,实事求是地总结教学并根据学校课程教学质量标准进行自我教学评价。
(五)教务处和各院系在日常听课、教学测评、学生评议及教师自评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本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报学校校长进行审定。
第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