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人文学院教学工作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教学工作的核心是育人,安全保障是实施育人工程的前提。因此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除管理部门、保障机构、后勤服务要各尽其责外,教学工作各个环节也必须把安全意识贯穿其中,全力打造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为学生的成人、成才、成功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制定本办法。

(一)各教学组织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每个学期教学工作部署中,面向全体教师传达学校关于“平安校园”建设的精神,落实教学工作安全管理办法。

(二)随时监控教学场所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教学,不组织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其他活动;管理好教室、设备和仪器,未经允许不得让学生随便动用电器和相关设施,以免触电、伤亡或造成设备损坏。

(四)认真落实“100分钟课堂教学责任制”,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杜绝不利于安全稳定的言行。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落实考勤制度,坚决避免因学生擅自提前离开课堂而造成人身事故和伤亡。

(五)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以施救为第一原则,需要紧急疏散时,要首先快速组织学生有序撤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特殊课程类型和有关教学环节,除遵循上述安全管理办法外,还需遵循下列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共体育类课程和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

(一)教学组织单位定期做好运动场所、设施、器材的检查,确保硬件条件不留安全隐患。需要学校予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不得迁就和拖延。

(二)教师上课前,仍需严格检查运动设施、器材、场地及辅助设备有无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教学,根据授课内容的特点,特别是对抗性强的运动,有针对性地事先对学生宣讲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应要求学生身着适合运动的服装上课;提醒学生禁止随身携带硬物,以免造成运动中的意外伤害;严禁学生上课时嬉戏打闹,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三)进入正课前,要组织学生做好热身活动,避免由于准备不足而造成的运动损伤;课程结束前,要组织学生进行放松整理活动,使身体恢复自然状态。教学过程中,要按照运动规律、各类设施和器材的使用规范实施教学和指导学习与操作。坚决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运动不当而导致出现的安全隐患。

(四)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有心脏病、哮喘病等不适于某课型训练的学生,有针对性地相应调整选课类型和施教计划。

(五)上课期间,严禁教师离开授课现场,教师必须亲自指导学生,尤其要注意对活动中的学生加强保护,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针对各种课型的体育课教学和有关体育性活动,包括体能测试和校内外体育比赛等,都要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办法。一旦有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对事件经过做详细记录。

第三条舞蹈、形体训练类课程和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

(一)教学组织单位定期做好训练场所、设施、器材的检查,确保硬件条件不留安全隐患。需要学校予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不得迁就和拖延。

(二)教师上课前,仍需严格检查训练设施、器材、场地及辅助设备有无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专业训练规程组织教学,根据训练要求有针对性地事先对学生宣讲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应要求学生身着符合训练要求的专业训练服装上课;提醒学生禁止随身携带硬物,以免造成训练中的意外伤害;严禁学生上课时嬉戏打闹,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三)进入正课前,要组织学生做好热身活动,避免由于准备不足而造成的运动损伤;课程结束前,要组织学生进行放松整理活动,使身体恢复自然状态。教学过程中,要按照运动规律、各类设施和器材的使用规范实施教学和指导学习与训练,训练过程中要遵循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的原则,把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相结合。坚决避免因违反训练和操作规程、训练不当而导致出现的安全隐患。

(四)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患有疾病而不适于某课型训练和大运动量、高难度训练的学生,应调整训练计划或在适宜时间另行安排。

(五)上课期间,严禁教师离开授课现场,教师必须亲自指导学生、监控学生的训练,尤其要注意对训练中的学生加强保护,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针对各种课型的舞蹈、形体训练教学和艺术表演活动,都要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办法。一旦有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对事件经过做详细记录。

第四条野外写生、考察类课程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

(一)成立由专业主要领导牵头的野外写生、考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学安排和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预案。

(二)野外写生、考察类课程的内容选择和计划安排,一定要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既要落实各个教学环节,满足培养规格的需要,又要从整体策划上考虑安全因素。

(三)各院系或专业要依据专业实际和野外条件的具体情况,从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物品安全、食宿安全,行为安全等多角度考虑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学生野外写生、考察类课程安全守则》(以下称《安全守则》),作为带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依据。

(四)课程实施前必须做好培训,认真搞好野外写生或考察的安全教育,向学生明确《安全守则》中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与学生签订野外写生、考察安全责任书。

(五)配备有经验、有责任感的专职教师任带队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野外写生、考察课的全面工作。包括专业指导、纪律管理、生活安排、安全保障等。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管理,遵守野外写生和考察的各方面要求。

(六)确定野外写生、考察的季节和地点时,要把安全与否作为第一因素考虑,不适宜选择靠近水域、山崖、桥涵、火源、电气设施、施工现场、过于偏远以及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安排,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七)需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可与学校车队联系解决或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通过有正式经营资质的交通工具租赁和服务部门予以解决。不允许使用私家车或通过个人关系借车使用。一定要确保交通安全并避免有法律纠纷现象的出现。

(八)住宿场所的选择,一定要考虑防火、防盗、保暖、洁净等因素,确保居住安全。集体组织到经营类场所餐饮,要选择可靠的场所;自购食品,要选择安全食品。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九)遇有突发事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按照预案的措施,以施救为第一原则积极施救,确保人身安全。

第五条实习、见习类课程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

(一)成立由专业主要领导牵头的实习、见习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学安排和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预案。

(二)实习、见习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一定要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既要落实教学目标,满足培养规格的需要,又要从整体工作的策划和设计上考虑安全因素。

(三)各院系或专业要依据专业需求和实习、见习任务,从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物品安全、食宿安全、行为安全等多角度考虑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实习、见习安全注意事项》(以下称《安全注意事项》),作为带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依据。

(四)实习、见习活动实施前必须做好培训,认真搞好实习、见习的安全教育,向学生明确《安全注意事项》中的具体要求,与学生签订实习、见习安全责任书。

(五)集中实习和见习的,要配备有经验、有责任感的专职教师任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实习、见习的全面工作。包括专业指导、纪律管理、生活安排、安全保障等。分散实习(“见习”一律集体组织实施)的,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明确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并由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允诺负责学生的专业指导、纪律管理、生活安排、安全保障等。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管理,遵守实习、见习的各方面要求。学校提倡院系更多地采取集中的方式组织实习。

(六)确定实习、见习单位,除考虑单位层次、施训能力、专业对口等因素外,也要考虑交通情况、周边环境和安全因素,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对于特殊单位或某些涉及安全的实操环节,一定要告知实习、见习单位说明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需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可与学校车队联系解决或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通过有正式经营资质的交通工具租赁和服务部门予以解决。不允许使用私家车或通过个人关系借车使用。一定要确保交通安全并避免有法律纠纷现象的出现。

(八)住宿场所的选择,一定要考虑防火、防盗、保暖、洁净等因素,确保居住安全;集体安排餐饮的,要选择可靠的餐饮场所,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九)遇有突发事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按照预案的措施,以施救为第一原则积极施救,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条实验、实训类课程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

(一)成立由专业主要领导牵头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学安排和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预案。

(二)实验、实训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一定要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既要落实教学目标,满足培养规格的需要,又要从整体工作的策划和设计上考虑安全因素。

(三)各院系或专业要依据专业需求和实验、实训任务,从人身安全、操作安全等角度考虑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实验、实训安全注意管理办法》(以下称《安全注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制度,作为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依据。

(四)实验、实训课程实施前必须做好培训,认真搞好实验、实训课程的安全教育,向学生明确《安全注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要求。

(五)配备有经验和责任心的教师任实验、实训课程的指导教师。课程期间,严禁教师离开实验、实训现场。指导教师必须亲自指导学生、监控学生的操作。对于特殊涉及安全的实验、实训环节,一定要反复交代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需到校外进行实验、实训的,对场所的选择除考虑条件因素外,也要考虑交通情况、周边环境和安全因素。需要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和在外住宿的,参照“实习、见习类课程的注意事项”中的7、8项规定执行。

(七)遇有突发事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按照预案的措施,以施救为第一原则积极施救,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