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工作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工作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教学工作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在执行课程计划、教学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时出现的失职、失误等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条教学工作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和保障等各环节。

第四条教学工作事故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又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节,可认定为教学工作事故。

(一)课堂教学环节情节认定:

1.一般事故。

1)不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授课,内容出现错误,影响教学质量。

2)未经领导批准,随意取消必要的教学环节。

3)不遵守教学时间、迟到、提前下课(迟到、提前下课界定5分钟内)、上课时间使用手机、课堂吸烟等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4)辱骂、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2.重大事故。

5)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散布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老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和行为。

6)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误课、停课。

7)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找其他教师或人员代课。

(二)实践教学环节情节认定:

3.一般事故。

8)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

9)学生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此造成学生一定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10)毕业论文(设计)未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4.重大事故。

11)在实践或实验教学活动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考试环节情节认定:

5.一般事故。

12)不按教学大纲出题,试题过难或过于简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出错考题,考前未能发现。

13)组织考试工作中,试卷印刷和提供不及时或短缺,监考人员未按时到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已发现的考试违纪现象隐瞒包庇。

15)实际收回的考试试卷与应考试卷不符。

6.重大事故。

16)试题出现重大错误,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17)教师或其它有关人员,考试前泄漏考试内容。

18)监考人员在考场向学生传递纸条、暗示答案、放任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公证性。

19)丢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20)教师在成绩评定时,不按标准评分,擅自更改成绩。

(四)教学管理及保障环节情节认定:

7.一般事故。

21)因漏通知或错误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22)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3)未与主管部门协调,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24)教学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不及时报修,影响正常上课。

25)各院系部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务处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26)教学档案管理不善,丢失或不规范,影响正常教学管理。

8.重大事故。

27)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

28)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学业档案、应保存的试卷,无法弥补。

29)在毕业分配、保送研究生、出国留学、职称晋升或其它需要时,提供虚假成绩、更改学生成绩档案。

30)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或发给不应获得的证书。

31)对学校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第六条对于其它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并接受对教学工作事故的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所在院系部的领导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做出界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由各院系部负责人对责任者签发《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事故责任者在本院系部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年终不能评优,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32)主管校长责成各院系部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在全校通报批评。

33)扣发事故责任者部分或全年绩效(业绩)工资。

34)视情节给予调岗、低聘或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各院系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十二条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待。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院系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晋升职务及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十四条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本条例适合于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适用人员包括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