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教学大纲和教材(讲义)选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教学大纲选用的原则是:

(一)各院系部根据人才培养要求,选用合适的教学大纲。也可根据教学需要和学校实际,组织教师编写教学大纲,经集体讨论确定,有关院长或系主任批准执行。

(二)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及其广度和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教材,主要参考书目和讨论题目。

(三)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检验教学,考核学习成绩。

第二条教材选用的原则是:

(一)选用的教材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有机统一。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学科发展上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二)选用的教材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的要求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三)选用的教材应文字精练,语言流畅,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加工、设计、印刷、装帧水平高,价格合理。

(四)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高质量教材。如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部省级规划教材和重点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三条教材选用的程序是:

(一)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为预订本年度秋季用教材时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为预订次年度春季用教材时间(具体时间见有关通知)。

(二)教材的选用由院长或系主任召开教师会议研究决定。预订教材须各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字负责。未经院系部批准使用的教材,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

(三)有的课程没有合适教材,可自编讲义。

第四条讲义编审要求是:

(一)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自编校内教学用书统称讲义。讲义编写应在院系部领导下进行,列入各院系部讲义编写年度计划。编写前由主编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编写大纲,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义编印申请表》,经教研室或课程组审核同意,送交院系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讲义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讲义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以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选修课讲义的内容应该根据教学要求和编者本人研究的专长确定。

3.在保证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根据该门课程的特点和性质,反映该领域的最新成就,适当介绍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以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

4.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少而精”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在内容的安排上应注意相关课程之间的配合和衔接,避免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6.做到文字精炼、通顺,说理透彻,便于学生自学;图表应清晰、准确,计算单位要采用标准的国际单位制;名词、术语、符号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若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则采用习惯用法。

7.各实践环节的讲义均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充分体现现代化科学实验技术和实践方法,有利于学生提高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巩固基础理论,使学生获得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

8.集体编写的讲义要设主编。个人编著讲义应以个人署名。讲义的编者,特别是主编必须由教学效果好,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或者由具有上述不同特长的教师集体进行编写。每种讲义的编者一般不超过五人,主编负责对全书进行修改和统稿,并有权选定参编人员。

9.讲义主编与参编均应写进讲义的前言。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课程设计指导书要经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审阅。

10.各单位要充分注意校内同行教师间的合作,编者应争取同行支持,对所编的讲义应共同使用。对于只有一人讲授和只供一个班(或30人以下)开课的讲义应从严控制和审核,确保讲义质量和提高办学效益。

11.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讲义的实际文稿字数一般应控制在1500字/每学时以内,对篇幅过大的讲义应从严审核。

第五条讲义印刷的办法是:

(一)自编讲义按学期制订印刷计划。自编讲义由教研室审查,系主任批准送教务处核定印刷份数,交指定印刷部门印刷。已列入编写计划的讲义应按期编写完成,提前三个月组织印刷。

(二)合理核算讲义的印刷费,尽量减少成本。供应给学生的讲义,核收成本费。

第六条教材(讲义)日常管理的办法是:

(一)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教材(讲义)的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应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从提高教学质量的高度,努力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出售教材。

(二)教务处和各院系部应加强对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研究,及时组织对教材(讲义)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开展教材评价和评优工作,进一步推进教材选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三)各院系部选用的教材(讲义),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