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教育教学研究,规范教育教学成果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为署名单位,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成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的不予认定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二章成果界定

第四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通过改革创新凝炼而成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实践指导意义和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高等教育、高校办学、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环节、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领域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形式分为教育专著、教材、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教改项目、获奖教学成果6种类型。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专著、教材分为A级、B级、C级3个等级。具体标准比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标准》中“著作类成果级别”认定。

第八条学术论文分为国家级(A、B),CSSCI、CSCD(A、B)级,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级和省级公开刊物4个类别6个等级。具体标准比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标准》中“论文类成果刊物级别”认定。

第九条研究报告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认定需提供充分的证明和证据。A级为省部级及以上机构采纳的研究报告;B级为省厅级机构采纳的研究报告;C级为市局级机构采纳的研究报告;D级为学校采纳的研究报告。

第十条教改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级项目3个类别和国家级(A、B)、省级(A、B)、校级5个等级。具体标准比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标准》中“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第十一条获奖教学成果包括教学成果奖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2个类别。

(一)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省政府、学校批准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获奖证书印有国徽或省部级印章。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3个等级8种奖项。国家级为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省级为省政府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校级为学校颁发的教学成果奖。

(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包括:教育研究专著、教材、学术论文。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学会级5个等级。具体标准比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标准》中“获奖理论成果级别”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按学年(7月至次年6月)统计。每年5月、12月两个月份由教务处统一审核成果原件,登记确认并存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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