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教学质量,培育优秀成果,引导改革创新,保证各级各类教改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项原则是:
(一)有前期研究成果和实力较强的研究团队。
(二)重点支持具有原创性、前沿性、实用性,体现高等教育发展主旋律,反映教育教学规律,解决现实问题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或有潜力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分类原则是:
省厅级及以上项目和校级项目。校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国家教育教学重大问题和学校发展亟需解决问题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根据本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改革创新、总结经验、研究积累形成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选题原则是:
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教学发展研究,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与实践,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实践,管理制度改革与实践以及教材建设和试题库建设等问题。具体可参考教育部、吉林省的教改立项指南或根据我校实际和个人研究成果设立项目。
第五条项目审批的办法是:
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个人申报、院系初审、行政部门审核、专家评议,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项目资助的办法是:
类目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自筹项目(万元)
|
国家级
| 到账经费的90%配套
| 到账经费的80%配套
| 1-3
|
部级
| 到账经费的80%配套
| 到账经费的70%配套
| 0.6-1
|
省级
| 到账经费的70%配套
| 到账经费的60%配套
| 0.3-0.5
|
省厅级
| 到账经费的60%配套
| 到账经费的50%配套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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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资助0.6万--1万
| 资助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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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有些项目配套资助办法可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2.项目级别有异议的,由学校专家组认定。
第七条项目管理的办法是:
(一)运行管理。
1.省厅级及以上项目按照所属文件要求执行,校级项目参照省厅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校级项目每年启动一次,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每年3-5项,一般项目每年10项左右。
3.校级项目结项的主要成果必须以项目主持人为第一署名人,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并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全国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
(2)出版与项目相关的专著、教材或已通过专家组鉴定的书稿。
(3)通过该项目的前期研究,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的纵向教改项目。
(4)教学实践性成果。须提供教学实践评议或教学实践效果展示材料以及教学实践研究报告等,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采纳。
4.校级项目结项,负责人须提供项目申请书审批原件,中期检查表,项目验收书,项目结项报告(不少于5000字),资助经费使用报告,理论成果或实践效果评议等材料。
(二)经费管理。
1.校级项目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分为启动基金、中期追加基金、结项基金3类,按照相应三个阶段支付。
2.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经费使用范围: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费、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费等;办公用品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发放劳务费、奖金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相关说明如下:
(一)已有同级在研项目且未结题或近两年内主持的教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三)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确实需要对原课题的研究范围以及课题组成员进行调整的,或因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中止项目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备案。
(四)对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