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是:
(一)专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实践(实验)教学工作量。
理论教学含教师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核命题、监考、阅卷、教学研讨等各教学环节;
实践(实验)教学含教师制订实践(实验)类教学活动计划、实践(实验)准备、实践(实验)课教学、实(见)习指导和组织管理、论文(设计、创作)指导、考核评价等实践教学全过程。
(二)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实行周课时工作量标准,教学工作量按学期和学年考核。
1.文理科类每周8课时,系主任每周6课时;
2.外语类每周12课时,系主任每周8课时;
3.艺术类每周14课时,系主任每周8课时;
4.舞蹈戏剧表演系每周14课时,系主任每周10课时;
5.公共外语课每周12课时,部主任每周8课时;
6.公共政治课和公共计算机课每周12课时,部主任每周8课时;
7.公共体育课每周14课时,部主任每周10课时。
教师每周超工作量部分一般不得多于4课时(含在本校其他专业兼课的时数)。如工作需要,超过4课时的,由院系部提交书面说明,交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6课时。
院系部领导(包括助理、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教学任务。
第三条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是: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含备课、讲授、辅导、批改作业、考核等)=周课时(上课周数)×合班系数。
合班系数
教学班人数
| 合班系数
| 教学班人数
| 合班系数
| 教学班人数
| 合班系数
|
60人以下
| 1.0
| 81-100
| 1.2
| 121-140
| 1.5
|
61-80
| 1.1
| 101-120
| 1.3
| 141以上
| 1.5
|
(二)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量(含选题、指导、批阅、答辩等)=5课时×学生数(指导学生数不超过8人)。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办法是:
(一)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期末由院系部统计,汇总后交人事处备案,并于学年末进行统一考核。
(二)每位教师每学年应完成工作量标准的70%以上(不含系主任)。连续两年未达到工作量标准的70%,将不再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