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
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指导精神,推动和加快我校各类教材建设进程,推出一批能够体现我校教师教学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的精品教材,现对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教材应为学校开设课程所用教材。教材应以基本编撰完成,新编教材应有较完整的讲义;修订教材应在教学实践中反映较好,具有较高修订价值。
第三条 教材应有较大受益面和推广度,同等条件下重点和优先资助下列教材:
1.代表学校学科与专业特色的相关课程的教材;
2.实施教学改革项目形成的反映教学改革成果的教材;
3.实施金课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课程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形成的教材;
4.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效果好,需要修订或再版的优秀教材(含已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教材);
5.学校新办专业所需、经过两轮教学实践、国内尚无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四条 学校根据出版社级别给予资助,A级出版社资助5万元,B级出版社资助4万元,C级出版社资助3万元。出版社级别由学校根据申请年份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第五条 资助款项仅限于支付出版社的教材出版费。
第六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教材不再享受学校其他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报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编写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编专职教师,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2.所有参编人员必须曾从事过该教材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申请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讲义在学校使用过2轮以上(含2轮),质量较高,得到同行教师和使用过该讲义学生的好评;
2.教材体系和内容与国内同类教材进行对比分析,经论证确有创新点与特色;
3.教材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基金申报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在教材未出版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每年9月份,各院系部向教务处递交《长春人文学院教材出版基金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书稿一份。每年10月份,教务处负责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经批准后公布资助结果。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院系部应对申请表及书稿进行全面审核,保证申请表的各项内容真实可信同时确保出书质量。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凡列入本年度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教材主编凭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及相关发票,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领取经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教材编写、出版任务将取消受助资格,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接受我校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标明“长春人文学院教材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五条 教材出版后,应向教务处提供样书3部。资助出版的教材经学校同意在校内使用的,书费收益的30%须交付学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