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管理

长春人文学院教材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5-24 10:30 点击数:

长春人文学院

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指导精神,推动和加快我校各类教材建设进程,推出一批能够体现我校教师教学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的精品教材,现对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教材应为学校开设课程所用教材。教材应以基本编撰完成,新编教材应有较完整的讲义;修订教材应在教学实践中反映较好,具有较高修订价值。

第三条  教材应有较大受益面和推广度,同等条件下重点和优先资助下列教材:

1.代表学校学科与专业特色的相关课程的教材;

2.实施教学改革项目形成的反映教学改革成果的教材;

3.实施金课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课程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形成的教材;

4.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效果好,需要修订或再版的优秀教材(含已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教材);

5.学校新办专业所需、经过两轮教学实践、国内尚无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四条  学校根据出版社级别给予资助,A级出版社资助5万元,B级出版社资助4万元,C级出版社资助3万元。出版社级别由学校根据申请年份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第五条  资助款项仅限于支付出版社的教材出版费。

第六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教材不再享受学校其他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报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编写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编专职教师,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2.所有参编人员必须曾从事过该教材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申请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讲义在学校使用过2轮以上(含2轮),质量较高,得到同行教师和使用过该讲义学生的好评;

2.教材体系和内容与国内同类教材进行对比分析,经论证确有创新点与特色;

3.教材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基金申报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在教材未出版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每年9月份,各院系部向教务处递交《长春人文学院教材出版基金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书稿一份。每年10月份,教务处负责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经批准后公布资助结果。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院系部应对申请表及书稿进行全面审核,保证申请表的各项内容真实可信同时确保出书质量。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凡列入本年度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教材主编凭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及相关发票,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领取经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教材编写、出版任务将取消受助资格,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接受我校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标明“长春人文学院教材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五条  教材出版后,应向教务处提供样书3部。资助出版的教材经学校同意在校内使用的,书费收益的30%交付学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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