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人文学院双语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促进双语教学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保证双语教学的实施效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语教学课程设置范围包括:

(一)非语言类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建议选择适宜的专业主干课程作为双语教学课程。

(二)优先在中外合作项目课程以及金融、法律、旅游、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技术类专业有条件的课程中开设双语教学。其他专业如有较好的师资条件,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双语教学。

(三)双语教学课程原则上从第三学期以后开设,每个专业在同一学期最多安排两门双语课程。

第三条双语教学课程认定办法是: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双语教学课程是指除外语课之外的、采用外文教材并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总课时50%及以上的课程(外籍教师用母语讲授课程不视为双语教学)。

为鼓励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各院系可根据师资、教材等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形式的双语教学:

(一)A级:全外语教学,即教案、教材讲义、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辅导答疑、作业、考试等教学的全过程100%使用外文。

(二)B级:外语讲授为主的双语教学,即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教师使用外文板书,使用外语讲授的比例达到该课程总课时50%以上;学生的作业和考试60%以上用外文完成。

(三)C级:汉语教授为主的双语教学,即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

教师部分使用外文板书,使用外语讲授比例达到该课程总课时30%以上;学生的作业和考试30%以上用外文完成。

第四条对双语教学教师的要求是:

(一)学校在职教师或学校考核批准的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两年以上本科教学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独立承担过本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两轮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四)原则上应当接受过专门培训或在国外进修访学一年以上(含一年)。国外留学归来的博士、硕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五条双语教学开课程序及要求是:

双语教学实行申报制。全校双语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符合开设双语课程基本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本科专业双语教学试开课审批表》(见附表);院系组织申请教师试讲,负责组织专家根据授课教师的语言能力、实际教学水平、教材选用情况和该门课程双语教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可行性等进行评议,并对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材料(教材、大纲、教案、讲稿、相关课件、习题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要求的教师及所有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书面通知院系安排教学任务,申请的双语教学课程进入试开课阶段(时间为一个学期)。

教务处在试开课开设的学期内,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鉴定,根据实际情况正式确定双语课教师资格和双语教学课程等级。在试开课阶段,经专家评定符合申报等级的,在下一轮课程申报中可按申报等级确定为正式双语课程;如果专家

评定不符合申报等级的,在下一轮课程申报中可根据专家评定意见按相应等级申报;对于达不到C级标准的,暂不确定为双语教学课程,如要再次申报须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隔年申报。

每学期第八周前申报下一学期的双语教学课程,教务处每学期末集中受理,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优先安排上课时间、地点。对于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可择优列为教改建设项目;经评审教学效果良好的双语课程,可优先推荐为优秀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六条双语教学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要求是: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必须认真备课,用外文写出详细的教案、讲稿、教学日历。

(二)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的外文原版或外文版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中文图书。

(三)具有中外文对照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授课计划等相关教学材料。

(四)使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应配套设计、遴选、优化教学方案和教学内容,保证课程教学效果。

(五)提倡采用多媒体教学,其他教学形式应根据专业性质、课程性质与学生情况来确定。

(六)双语教学课程考核采用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应鼓励学生运用外语回答问题、讨论和用外文完成作业。作业和考试中外文比例要与申请的双语教学课程等级相对应。

第七条双语教学质量监控的办法是:

各院系要成立由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外语水平高的教师组成的双语教学质量考核小组,定期听课并进行双语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定期召开双语教学师生座谈会,了解双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学校组织专家不定期听课,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各院系。

第八条双语教学课程课时量计算的办法是:

教务处负责核定双语教学课程工作量。对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通过专家听课、学生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定,教学结果达到申报等级,学生反映好,教学质量达到申报标准的课程,按如下方式计算工作量:

(一)A级:全外语教学,其教学工作量按照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6倍计算;试开课阶段其工作量按1.3倍计算。

(二)B级:外语讲授为主的双语教学,其教学工作量按照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4倍计算;试开课阶段其工作量按1.2倍计算。

(三)C级:汉语教授为主的双语教学,其教学工作量按照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2倍计算;试开课阶段其工作量按1.1倍计算。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