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人文学院优秀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依据《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管理办法》的精神,为推动我校课程建设,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为申报省级优秀课程奠定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评办法是:

(一)申报优秀课程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课程范围: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公共基础课。

2.课程带头人: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必须是连续担任本课程教学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教师。

3.教师梯队:2—3名以上教师(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半数以上必须是连续担任本课程教学2年以上(含2年)的专职教师)组成。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具有敬业和创新精神。

4.改革与研究:在与其他学校同类课程比较中,有充分依据可以证明改革领先或具有特色,并要有与本课程相关的具体的改革与研究成果;或在3年内,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或承担了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了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含出版相关著作或参编著作1万字以上)。

5.方法与手段: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积极采取措施并合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教学、多媒体使用等。

6.建设与管理:有建设规划,教学组织科学,教学管理规范,使用教材先进,教学资料、教学文件、规章制度和相关档案齐备。

7.教学与效果:在本单位教学效果比较中处领先地位。近3年有二分之一以上教师必须在教学检查中“满意率”名列前茅,或获得本院以及院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等)。若申报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等课程,近三届学生等级考试通过率应高于省内同类院校的平均水平。

8.实践(验)教学:认真落实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践(验)设备和场所较好地满足了教学需要。

(二)优秀课程的评估程序是:

1.各院系部应根据学校优秀课程管理办法,组织初审小组对本单位拟报的优秀课程进行初审。符合校优秀课程标准的可推荐申报学校优秀课程。

2.申报校级优秀课程,须填写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优秀课程申报审批表》,并提供自评报告(包括反映主要观测点的自评等级结果)以及与申报表有关的背景材料清单。一式三份报送学校教务处。

3.学校优秀课程评估组将依据校级优秀课程基本条件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各院系部申报的优秀课程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听取课程带头人汇报,查阅相关材料,提问质疑,随堂听课,考察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对学生进行测试等。评估及改进意见,将反馈给各院系部。

4.经评估组评估通过的课程,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确定为校优秀课程,用文件形式通知各院系部并存教务处备案。

(三)优秀课程的申评时间为:

1.4月中下旬,各院系部申报。

2.5月上旬——6月初,听取院系部汇报,学校评估组评估,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是:

为了更好地和省级优秀课程标准接轨,促进我校优秀课程尽快达到省级优秀课程的标准,决定完全依据《吉林省高等学校本科优秀课程评估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为达到校优秀课程标准和未达到校优秀课程标准两种。评估指标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本科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为10项。应符合A≥5,5≥B,C≤2,D=0(省级优秀课程标准是:A≥8,C≤2,D=0)时达到院优秀课程标准。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二。

第四条管理办法是:

(一)每年申报评估一次。

(二)校级优秀课程的有效期限为四年。从批准之日起,满四年将自动取消优秀课程称号。可重新申报,通过重新评估符合标准的,可再次获得校优秀课程称号。

(三)在校级优秀课程有效期内,若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水平严重滑坡,学校评估组可酌情决定是否取消其优秀课程称号。

(四)课程带头人变动或课程组成员变动超过50%的,各院系部要及时上报,学校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查,决定是否延续其优秀课程称号。

(五)学校评估组和学校教务处有权利和义务在优秀课程有效期内,对该课程进行检查、督促和了解情况。

(六)学校对优秀课程将给予政策、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办法另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