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人文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本)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成绩考核目的、方法和组织领导

第一条考核目的为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发展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考试科目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一般按学期进行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一学期考试的科目4-5门。考核的标准是教学大纲。

第三条考核方法指考试课程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评定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具体办法由开课院系部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考查课程主要采取平时成绩累计或期末测试等办法评定成绩。

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和笔试、口试、口笔兼试等方法,具体考试方法,由开课院(系)、部根据该课程的特点确定。

各门课程要注重平时的成绩考核,主要通过作业、测验、实验、讨论等方法,考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学好课程。各院系部对平时考核要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其他形式的考试所需时间由各院系部确定。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审核。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四条课程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部负责本院系部的课程考核工作。具体职责为:组织和审核试卷命题、印刷和保管试卷、安排监考工作人员、组织考场巡视、评阅试卷、管理成绩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刷

第五条考试命题要坚持命题的质量标准,坚持科学性和公证性,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视“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考核,有利于培养能力(技能)强、素质好的应用型人才,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第六条试卷命题人和试卷审核人由各院系部负责人确定。笔试课程,应按同一标准拟出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标准(或参考性)答案、评分标准,A、B两套试题不能有相同题目。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确定命题方法,没有试卷的课程必须有考试题签,题签采用A4纸打印,具体格式、内容由各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统一编排。

采用闭卷考试的课程,试题中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内容、应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创造性思维的内容等所占比例由各院系部确定。

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试卷命题应侧重综合性题目,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考核。开卷考试的试题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七条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础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试题之间不得有相互提示的现象,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八条在期末考试期间尤其是命题之后,各门课程不能划定考试范围和重点。

第九条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试卷命题人在试卷命题审核单“命题人”一栏签名,并将试卷(电子文档)和评分标准、试卷命题审核单交试卷审核人。

试卷审核人对所审核的试卷有异议,应与试卷命题人协商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试卷命题人应重新进行命题。

试卷审核通过后,由试卷审核人在试卷命题审核单“审核人”一栏签名,并将审核后的试卷(电子文档)和标准(或参考性)答案、评分标准密封后,与试卷审核单一起交院系部教务秘书。教务秘书按要求填写试卷命题审核单的内容。

考试使用A卷或B卷由院系部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各院系部要有计划地进行题库建设,提高命题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考试命题审查工作评估标准,不定期对试卷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加强试卷印刷和保管,课程考核两周前,各院系部教务秘书将试卷送教务处指定印刷点进行印制,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制。试卷的保管和印刷要认真执行试卷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印刷时,应认真校对,保证不出现差错。

第十四条试卷统一采用8开纸印刷,试卷格式统一使用学校制定的标准格式。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设有院系部、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分数栏和题首分、得分栏。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除文科类课程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外,其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十五条试卷印刷中出现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试卷印刷完毕后,由印刷点负责试卷的包装、密封,并通知各院系部派专人领取试卷。对于已印刷但未领取的试卷由印刷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管理工作由各院系部教务秘书负责。试卷保管应设立专门的试卷柜。如果印刷时没有按考场封装,考试前由教务秘书、主考教师共同对试卷按考场密封分发。

第十七条试卷命题人、试卷审核人和接触试卷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若在命题、审题、印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出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有关的院系部应立即报教务处并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保证试题的保密性和考试的公正性。

第三章考试日程与管理

第十八条考试日程编制如下:

(一)教务处统排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各院(系)负责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

(二)各院(系)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排的考试时间错开。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三)在考试两周前,各院(系)填报课程考试日程安排表,报教务处汇总审核。

第十九条考试日程应在考试前1周公布,一旦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不得擅自改动。因故变动的考试,院(系)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变动的理由。

第二十条考试一般要安排小考场组织考试。考场座位安排原则是:

(一)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

(二)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至少一排空位。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部要认真执行“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考场规则”,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持《学生证》提前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学生证》放在桌角处。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迟到1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时间内未交答卷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二十四条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进入考场。不能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用具和未经允许的草稿纸。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集中放置。

第二十五条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姓名,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

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收齐试题、答卷后,允许离开考场时,才能退出考场。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四章监考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并必须佩戴监考标志。考试两周前,各院(系)安排好考场,并告知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试人数较多的考场要适当增加监考人员。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提醒学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检查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考试规定。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告知该学生的违纪行为。在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交院系。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公布处分决定,院系负责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考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务秘书外,至少应有一位负责人亲临考场巡视,处理有关考试的事件。全校公共课考试时,开课院系部领导及教务秘书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监考教师做好考务工作。

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学校考试考场管理评估的要求,对各院系的考试情况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试卷评阅与存档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五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办法,优秀(A)为90-100,良(B)为80-89,中(C)为70-79,及格(D)为60-69,不及格(E)为59分以下。

第三十一条各院系部按评分标准组织试卷的评阅工作(包括指定试卷评阅人和试卷复核人等)。平行班级开设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评阅试卷。学生考核成绩的分布统计应尽量做到近似正态分布,试卷的优秀率一般不应超过20%,70分以下不低于15%。

第三十二条试卷评阅人必须用红笔评阅试卷。在答卷错误处打“×”,并标明扣除的分数。试卷分数如有修改,需要试卷评阅人在修改处签名。

每一大题前面的得分栏内,应标明该题的总得分。试卷评阅人批阅完试卷后,应将每一题的得分及时登记在试卷头的表格中,并在“评卷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三条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院系)部及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将评阅完的学生试卷、标准(或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院系教务秘书。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部在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组织对试卷质量、评阅情况及成绩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按教学班级如实对学生考核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填写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交院系部教务秘书。

第三十七条各院系部和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试卷要认真保管,不能丢失、损坏。各院系部将每学期的空白试卷(每门课程一份)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各院系部教务秘书负责将评阅后的试卷(含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及学生考试成绩分析报告、监考记录单,按考试科目装订后保存。平时成绩记分册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院系部存档。

教务处和督导室应随时检查各院系部的试卷、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等。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管理。各院系部教务秘书协助院系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成绩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和检查各院系部的学生成绩管理情况。各院系部要把学生成绩作为重要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学生成绩要认真登记,不得漏登、遗失、毁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第四十条平时成绩评定的内容、记载、管理由各院系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任课教师按教务处编制的成绩单,录入学生成绩。登录成绩结束后,打印出一份学生成绩单,签字后交院系部教务秘书存档,并将电子文本的成绩单送交教务秘书。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院系部教务秘书将成绩单的打印版送交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成绩单上的成绩经批准需要更改,须在更改处签名,教务秘书负责监督但不能更改。更改的成绩情况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教务处工作人员、教务秘书共同更改电子文档的成绩单。

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时,院系部打印学生成绩登记档案一式两份,院系部教务秘书和院系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盖章,一份存于学校档案馆,一份放在学生档案中。

第四十四条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务秘书必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收齐学生成绩,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将学生上学期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接到成绩通知后,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课程负责人同意,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由院系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代为查阅试卷。查阅人将查询结果反馈给院系和学生。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错误,应予纠正。任何人不得借查询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四十六条学期课程经考核达到及格及其以上,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年及其以上的课程各学期考核均达到及格及其以上,获得该课程学分。学分绩点计算方法:每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60)÷10+1);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成绩小于60分不计算学分绩点。每一门重修和补考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60)÷10。

第七章学生缺考、缺课和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由于特殊情况(如因病等)不能参加考试,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后,可以缓考,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可以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八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视为缺课,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

第四十九条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视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补考、学业警示、留级、退学、毕业、结业

第五十条补考、重修包括:

(一)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只允许补考2次。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

(二)公共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进行补考,或者改选其他课程进行重修。

(三)课程重修是指通过重新修读(或自学等)途径,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不及格不实施重修。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只能通过重修获得考试资格。

(四)补考或考核不及格重修者成绩达到及格标准以上的,一律以60分记。

(五)每次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的课程不能超过4门。

第五十一条学业警示是对学生课程学习的一种提醒和督促。一学年累计超过4门课程没有获得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在下学年初由院系签发“学业警示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督促学生努力学习。

第五十二条留降级是指每学年结束时,修读的课程累计有30学分及其以上不及格者,经院(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予以留、降级。留、降级前已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五十三条退学是指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规定学分1/3者,经院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予以退学。第一学年给予退学警示,不退学。

第五十四条毕业与结业是指:

(一)在修业年限内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学分,符合《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准予毕业。

(二)在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离校两年内,对教学计划规定的不及格课程申请重修,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重修。重修考试及格后,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符合《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再重修。重修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五条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是:

(一)按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进行考核的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专业选修课、辅修课等,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相应条款以作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