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关于教学管理职责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范围,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学校、院系部两级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务处职责是: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的调查研究、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教学思想观念方面:

1.研究和改进本科教学的理念、思路、措施、人才培养特点,并组织实施。

2.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拟定教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全校性的各种教学文件、工作条例和教学用表。

(二)专业建设方面:

1.组织制定全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2.组织、协调全校的专业建设工作,提出全校专业设置及学科调整意见。

3.组织新增专业的申请、报批工作。

4.组织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特色专业等工作。

5.负责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包括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材料上报等。

(三)教学计划管理方面:

1.教学计划。

1)负责起草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2)组织协调各院系修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3)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最终审定后负责汇编成册。

2.教学大纲、课程简介。

1)组织制订教学大纲,编写课程简介;

2)负责汇总编印全校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

(四)教务常规管理方面:

1.编制校历。

1)组织各院系部按校历简表的格式安排学期教学活动;

2)编制全校校历。

2.编制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1)指导各院系部安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2)审核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3.排课、调停课及教室的管理。

1)编排公共课程的课表,在此基础上组织、协调、帮助院系部编排专业类课程课表,并审核、汇总、编印全校课程表;

2)负责全校调课、停课的管理与审批;

3)负责全校教室资源的调配安排。

4.考试管理。

1)负责拟定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

2)组织实施全校课程的考核工作,协调解决考试的有关问题;

3)负责考试所用教室的安排。

5.成绩管理。

1)负责全校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院系部的学生成绩管理工作;

2)做好全校学生成绩档案的汇总与管理工作。

6.学籍、学位管理。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休学、留级、退学、毕业、结业、转专业、转学、出国等有关工作;

2)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的审核、报批,证书的制作、验印和发放,以及有关材料、数据的上报工作。

7.重修、补考的管理。

负责制定重修、补考的有关规定;组织课程的重修、补考工作;汇总重修、补考学生的名单。

(五)教材建设与管理方面:

1.制定教材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2.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教材预订、审核、采购和供应工作;

4.负责教材入库、教材仓库管理及教材的余缺调剂处理工作;

5.负责讲义印刷的审定工作。

(六)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方面:

1.制定有关教学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质量标准,构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

2.组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环节、教学管理的质量评价;

3.组织期中教学检查等全校性的教学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中的情况反馈到院系部;

4.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到院系部。

(七)实践教学管理方面:

1.负责制定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协调和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汇编工作;

3.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工作;

4.协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科研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与指导;

5.组织协调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负责全校的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教学管理;

6.协助人事处核算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

(八)教学研究方面:

1.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向学校领导提出决策建议;

2.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中期检查、鉴定验收和经费管理工作;

3.组织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及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审;

4.组织全校性教学经验交流等学术活动;编印《教学简报》,及时反映教学经验和动态。

(九)教学建设方面:

1.组织制订全校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提出学风、教风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3.进行规章制度的建设;

4.提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十)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方面:

负责制定学校教学档案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协调各院系部教学档案建设与归档工作。

第三条院系部职责是:

各院系部在本科教学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学思想观念方面:

1.研究和改进本院系部教学工作的理念、思路、措施、人才培养特点,并组织实施。

2.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订本系的教学文件、工作条例等。

(二)专业建设方面:

1.负责制定本院系部的专业建设计划;

2.负责起草省级或国家级特色专业、新专业等的申报材料,做好有关硬件、软件等准备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系部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教学计划管理方面:

1.负责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修订、调整、完善工作;

2.负责组织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四)教务常规管理方面:

1.编制校历。

按教学计划要求,规划学期教学活动,填写校历简表报教务处。

2.编制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1)根据教学计划做好学期工作计划,如开设的课程、配备任课教师等;

2)填写教学工作计划表并报教务处;

3)通知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指导、检查任课教师做好授课计划和填写教学日历。

3.排课、调停课及教室的管理。

1)在教务处排定的公共课课表的基础上,编排本院系部课程表;

2)根据实际情况、有关规定及时向教务处提出调停课或使用教室的申请;

3)负责本院系部课程表的打印、发放工作。

4.考试管理。

1)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系部课程的考试工作,包括安排考试日程和监考人员,并按规定提前两周交教务处审核以便统一安排考试教室;

2)负责本院系部课程试卷的命题审核、印刷;

3)负责学生试卷的整理、装订和归档;

4)协助教务处实施全校性的公共课考试和各类等级考试。

5.成绩管理。

1)负责收齐本院系部各门课程的原始成绩单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保管原始成绩单;

2)及时公布学生成绩。

6.毕业、结业管理。

1)组织本院系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工作;

2)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初审工作;

3)负责向学生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7.重修、补考的管理。

1)负责受理课程的重修、补考的申请,并安排重修、补考的有关事宜;

2)负责将重修、补考学生的名单及时报送教务处汇总。

(五)教材建设与管理方面:

1.负责制定本院系部教材建设规划;

2.组织教材的编写、出版等工作;

3.负责本院系部精品教材的评选与申报等工作;

4.根据教学计划做好教材的选用工作,按时向教务处提交教材预订单;

5.组织校内教材和讲义的编写,按规定办理讲义印刷手续。

(六)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方面:

1.建立本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负责本院系部教学评价的组织实施;

2.负责课程质量分析和成绩统计工作;

3.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组织本院系部期中教学检查,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4.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作出处理,配合教务处进行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实践教学管理方面:

1.负责本院系部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的编写,实践教学队伍建设;

2.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3.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4.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5.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

(八)教学研究管理方面:

1.负责组织本院系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落实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把关,接受学校中期检查、结题检查和验收;

2.负责本院系部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总结、评奖等工作;

3.积极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九)教学建设方面:

负责本院系部的课程建设、学风和教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条件建设等。

(十)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方面:

1.负责拟定本院系部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的标准、目录和实施计划;

2.负责本院系部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院系部负责人的教学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的教学工作,研究和提出办学理念思路、人才培养的特点和措施;

(二)组织修订教学计划,制订各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

(三)组织各门课程教学环节的实施;

(四)组织落实实践教学环节;

(五)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检查、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六)主持课程的成绩考核,审批学生毕业资格等工作;

(七)指导和审查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的选用;

(八)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业务提高和考核工作;

(九)组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教务秘书的职责是:

(一)协助院系部负责人组织教学工作。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二)编制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课程表;

(三)组织安排课程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教师的课堂考勤,并协助院系部负责人做好调课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五)协助院系部负责人组织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

(六)进行教师的教学质量测评,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完成各项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七)落实规章制度,研究和改进教学管理工作;

(八)负责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和管理;

(九)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